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實行差別收費
?。ㄒ唬┱{整各類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并結合垃圾分類和收運情況實行差別收費(見下表)。
注:1. 以上標準已包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終處理環節的費用。
2. 垃圾桶容量計量標準為0.25立方米/桶。
3. 沒有用水計量裝置用戶的垃圾處理費,由城管部門按規定的收費標準計算其應繳金額,由用戶到指定的收費處繳交。
?。ǘ?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小區臨街商鋪、住宅混合樓、圍院式管理區域和社區(村)等用戶的垃圾處理費計收辦法等規定,仍按《關于改革我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計收方式和調整收費標準的通知》(東價〔2010〕33號)和《關于明確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價〔2010〕57號)有關規定執行。
?。ㄈ┥罾幚碣M收費標準調整后,環衛部門收運商住小區生活垃圾,不得再向商住小區的物業管理企業收取3.5元/桶的生活垃圾運輸費用。
?。ㄋ模┳≌^垃圾分類、餐廚垃圾收運、工業企業一般工業垃圾分類等的管理和認定,按城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差別收費標準須在相關規定出臺后實施。
二、繼續對低收入群體實行生活垃圾處理費優惠政策
繼續對低收入群體實行優惠政策,五保戶、低保對象、本市戶籍及駐莞部隊的殘疾軍人、革命烈士遺屬、在鄉孤老優撫對象,憑所在地民政部門(本市)核發的有效證件,可免交垃圾處理費。
三、執行時間
以上規定從2019年4月1日起執行。過往有關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