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管委會)經信局(經貿辦、黨政辦、統計辦)、各有關供水企業: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3〕2676號),并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居民階梯水價制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階梯式計量水價是指城鎮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設定每月基本用水額度,每月用水超過基本用水額度的部分實行階梯計價收費的計價方式。
?。ㄒ唬┛傮w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要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為前提,以改革居民用水計價方式為抓手,通過健全制度、落實責任、加大投入、完善保障等措施,充分發揮階梯價格機制的調節作用,促進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ǘ┗驹瓌t。一是保障基本需求。區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價格相對穩定;對非基本用水需求,價格要反映水資源稀缺程度。二是促進公平負擔。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總體上要逐步反映供水成本,并兼顧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負擔。三是堅持因地制宜。根據我市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生活用水習慣等因素,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抄表到戶工作,逐步將符合實施條件的用水戶納入實施范圍。
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實施范圍
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實施范圍為我市轄區內居民生活用水戶以及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等執行居民水價的非居民用水戶。
三、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各級水量的制訂原則及基數
?。ㄒ唬└骷壦炕鶖导半A梯價格的制定原則
1、各階梯水量的確定原則。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3〕2676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居民階梯水價制度階梯設置三級。第一級水量原則上按覆蓋80%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水量確定,確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則制定;第二級水量原則上按覆蓋95%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水量確定,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原則制定;第三級水量為超出第二級水量的用水部分。
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等執行居民水價的非居民用水戶按用水量實施階梯水價,不分級設置水量。
2、各階梯價格的制定原則。根據不同階梯保障功能,一、二、三級階梯水價按1:1.5:3的比例制定。第一級水量,按基本水價計收水費;第二級水量,按基本水價的1.5倍計收水費;第三級水量,按基本水價的3倍計收水費?;舅畠r是指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當地自來水公司到戶的居民自來水價格。
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等執行居民水價的非居民用水戶按用水量實施階梯水價,水價在居民水價基礎上增加0.05元/立方米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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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各級水量基數的制定原則和我市實際,我市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各級水量基數如下:
四、居民階梯水價制度的計收方式
?。ㄒ唬╇A梯計量水價計算公式如下:
階梯計量水價=第一級水價×第一級水量基數+第二級水價×第二級水量基數+第三級水價×第三級水量基數
?。ǘ┛茖W核定用水人數。供水企業要采取有效措施,科學核定用水戶的實際人數。用戶的常住人口數以居民戶口簿登記人口數或公安機關、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效證明為準。居民用戶也可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由供水企業實地核實具體用水人數。
居民用戶和集體用戶不辦理用水人數確認手續的,以戶均4人及以下的標準計算該戶階梯水價。
?。ㄈ┯嬃恐芷诤突鶖嫡{整。因供水企業抄表等原因推遲或提前抄表的,按每戶每月用水基數除以30再乘以延遲或提前的天數,增加或減少計費基數。
五、深入推進實施居民階梯水價制度
?。ㄒ唬┦?、鎮兩級供水企業要積極創造條件,通過接收、接管等方式,直接對獨立供水的村級水廠和實行躉售的村(居)、商住小區等單位的用水戶實施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各鎮(街道)要加大投入,采取各種有效措施促進抄表到戶工作。要逐步理順供水體制,減少供水的中間管理環節,實施面向所有用戶的終端水價制度。
?。ǘ┈F行獨立供水的村級水廠和實行躉售的村(居)、商住小區等單位應按規定直接實施階梯水價制度。對于目前市、鎮兩級供水企業尚未具備條件抄表到戶的,可由現行獨立供水的村級水廠和實行躉售的村(居)、商住小區等單位按照本通知有關規定直接實施。各鎮(街道)經貿辦(經信局)和市、鎮兩級供水企業應做好組織、指導和配合工作。
?。ㄈ┕┧髽I推進抄表到戶和實施階梯水價增加的成本費用適當計入水價。市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各供水企業水價時,可考慮供水企業推進抄表到戶和落實階梯水價的情況,將供水企業在改造、運營和維護等方面增加的費用適當計入水價成本,在調整水價時予以補償。
?。ㄋ模用癯^基本用水額度而增加的水費收入,由實施階梯水價制度的各級供水企業使用,專項用于實施階梯水價管理活動、供水計量設施和管網改造工程。
六、執行時間
以上規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執行。各鎮街要加強居民階梯水價政策宣傳工作。以往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原《關于印發〈東莞市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東價〔2007〕76號)和《關于全面實施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的通知》(東價〔2008〕96號)同時廢止。
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