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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佛山市南海區民辦養老機構扶持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 : 2019-12-23 11:29:13 來源 :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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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南海區民辦養老機構的管理,維護民辦養老機構及其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加快我區社會養老事業的發展,根據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及《廣東省民政廳關于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的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民辦養老機構,是指經民政部門批準設立,由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舉辦的,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區民政部門是民辦養老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經貿、財政、人社、社?;?、國土、住建、規劃、衛計、安監、工商、稅務、人防、消防、殘聯、供電、供水、供氣、網絡公司等單位,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積極支持民辦養老機構的建設和發展。

第二章   管理和服務

      第四條  民辦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建立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民辦養老機構管理規范,并予以公開。

      第五條  民辦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護理等級等因素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民辦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自主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報區民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  民辦養老機構入住老人數150人以下的(含150人),必須有10萬元的流動資金證明;入住老人數150人以上的(不含150人),必須有20萬元的流動資金證明。

  第七條  民辦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

      第八條  民辦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工作規范、服務標準和協議約定的內容提供服務,并為服務對象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

      民辦養老機構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不得歧視、虐待、遺棄服務對象。

      第九條  民辦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民辦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持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等級證書上崗;養老護理人員應當接受專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條  民辦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公開透明的辦事制度,遵守財務管理制度,每月將伙食賬目向服務對象及其家屬(監護人)公開,接受其監督。

  第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對民辦養老機構的服務范圍、服務標準、服務質量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每年第一季度,民辦養老機構應當向轄區民政部門提交上年度安全管理和經營服務情況總結、財務審計報表等,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年度檢查,并依時參加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審。

第三章   扶持和優惠

      第十二條  本區內的民辦養老機構,在享受國家、省、市規定的扶持和優惠政策外,還可享受以下扶持和優惠:

  (一)利用舊物業改造成民辦養老機構并符合“三舊”改造項目認定條件的,按“三舊”改造申報程序享受“三舊”改造有關優惠政策。

  (二)民辦養老機構納入“星光計劃”實施范圍,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三)民辦養老機構申請設立對內服務醫療機構(含康復醫療機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醫療機構管理有關規定予以受理。

  (四)民辦養老機構設立的醫療機構聘用的醫生、護士具備相應條件的,在科研立項、繼續教育、職稱評定等方面享受與公立機構衛生技術人員同等待遇。

  (五)區、鎮財政扶持非營利性的民辦養老機構發展。

      1.新增床位資助。

  (1)2020年12月31日前新建(以報建立項為準)并在規定時間內籌建完成,投入使用150張床位以上(含150張床位)的非營利性的民辦養老機構,在開業一年后開始申請新增床位費資助,標準為:

      經營服務期(土地可使用期限)為20年(含20年)以上,新增且年度都服務于南海戶籍老人的床位,每張床位每年資助4000元,自開業一年后開始連續資助5年;

      經營服務期(土地可使用期限)為20年(不含20年)以下,新增且年度都服務于南海戶籍老人的床位,每張床位每年資助2000元,自開業一年后開始連續資助5年;

      (2)2020年12月31日前擴建、改建、轉制(公辦民營)的150張床位以上(含150張床位)的非營利性的民辦養老機構,新增且年度都服務于南海戶籍老人的床位,每張床位每年資助2000元,自開業一年后開始連續資助5年;

      (3)2020年12月31日前新建、擴建、改建、轉制(公辦民營)的配有醫療機構且具備醫保定點資格的150張床位以上(含150張床位)的非營利性的民辦養老機構,新增且年度都服務于南海戶籍老人的床位,資助費對應地每張每年增加500元,自開業一年后開始連續資助5年。

  2.運營資助。

  非營利性的民辦養老機構(包含原公辦轉制為公辦民營)收住南海戶籍老人,可按以下標準給予運營資助:

  (1)收住介護老人、農村五保對象、城鎮“三無”對象、孤寡老人和享受低保救濟的老人,每人每月補貼300元;

  (2)收住介助老人,每人每月補貼200元;

  (3)收住生活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補貼100元。

  如收住對象符合多個條件的,機構可選擇一種資助標準,不得重復。

  介護老人是指日常生活行為依賴他人專門護理的老年人;

  介助老人是指日常生活行為依賴扶手、拐杖、輪椅和升降等輔助器具幫助的老年人;

  自理老人是指日常生活行為完全自理,不依賴他人護理的老年人。

      3.經鎮(街道)政府審批同意入住非營利性的民辦養老機構的城鎮“三無”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區政府按照政策落實供養經費,不足部分由對象戶籍所在地的鎮(街道)政府負擔。

  4.非營利性的民辦養老機構被評為省一級社會福利機構,區政府一次性獎勵100萬元;被評為省二級社會福利機構,區政府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四章   資助申請、審核及資金撥付

      第十三條  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機構申請資助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養老服務機構必須符合民政部頒發的《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

  (二)民辦養老機構必須通過業務主管部門的年度檢查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審;

  (三)資助年度內無安全責任事故、無重大服務糾紛、無嚴重勞資糾紛;

  (四)接受服務滿意率檢查,服務對象滿意率不低于80%。

      第十四條  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機構新增床位費資助及運營費資助申請每年一次。經審批對符合資助條件的,民政部門于次年上半年將資助費用撥付到對應的民辦養老機構帳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扶持優惠措施的中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許可機關有權中止給予扶持優待措施,必要時,許可機關可以追回資助或減免的費用。

      (一)擅自利用社會養老機構的房屋和場地從事其他經營服務活動的;

  (二)擅自轉讓、出租、出借社會養老機構的房屋和場地的;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向老年人提供服務的;

  (四)未依時參加業務主管部門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

  (五)未依時參加登記管理機關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

  第十六條  對于民辦養老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責任,并根據實際情況中止相關扶持優惠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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