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防空辦公室、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順德區財稅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
現將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明確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標準的通知》(粵人防〔2010〕23號)轉發給你們,根據《關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問題的復函》(佛價函〔2009〕16號)等相關文件并結合我市實際,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佛山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應與地面建筑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征收標準:
(一)新建、擴建、改建9層(含)以下、基礎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其建筑總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至2010年底暫按地面總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5元標準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二)因地質、地形、結構和施工條件等限制,不能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批準后按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每平方米2000元標準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三、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在人防工程開工前,必須向人防主管部門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四、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人防主管部門依法對防空地下室建設進行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備案核準,驗收合格的發給《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意見書》,不合格的限期采取補救措施,拒絕補救或確實無法補救的,按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每平方米2000元標準補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新建民用建筑竣工驗收時,應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核準人防報建辦理情況,人防主管部門在接到核準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應根據民用建筑已辦理竣工驗收或繳納易地建設費的情況出具《民用建筑項目履行人民防空義務證明書》核準文件,沒有履行人民防空義務的民用建筑項目,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不予辦理民用建筑竣工備案手續。
五、新建、擴建、改建9層(含)以下、基礎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其建筑總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其核準審批工作仍由市人防主管部門委托各區人防主管部門按審批權限辦理,市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
六、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關于明確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標準的通知》(粵人防〔2010〕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