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橋梁水域通航秩序,保護橋梁和過(guò)往船舶(包括浮動(dòng)設施,下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shí)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橋梁水域范圍內船舶航行、停泊、作業(yè),以及與水上交通安全有關(guān)的橋梁建設、施工、管理等活動(dòng),適用本規定。
橋梁水域,是指橋梁橋軸線(xiàn)兩側各一定范圍內的通航水域。橋梁跨越內河的,其范圍為橋軸線(xiàn)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橋梁跨越海域或者對水域范圍有特殊需求的,其范圍由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mén)會(huì )同海事管理機構論證確定并予公告。
第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橋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維護通航環(huán)境和通航秩序,發(fā)布航行通(警)告,組織協(xié)調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交通運輸、鐵路、水利、住房與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漁業(yè)、安全生產(chǎn)監督管理等部門(mén)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橋梁水域有關(guān)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通航水域修建的橋梁,應當依據橋梁通航論證和設計要求,設置符合規定的水上交通安全設施。
第五條 橋梁建設單位依法承擔安全生產(chǎn)責任,督促施工單位落實(shí)施工期間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橋梁建設單位應當確保水上交通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shí)設計、同時(shí)施工、同時(shí)投入生產(chǎn)和使用。
第六條 橋梁建設單位應當在橋梁投入使用后一個(gè)月內,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有關(guān)橋梁通航安全的資料:
?。ㄒ唬蛄旱乩砦恢?、總長(cháng)度、橋孔分布;
?。ǘ蛄悍雷材芰胺雷苍O施的情況;
?。ㄈ蛄褐綐酥?、設施以及安全標志;
?。ㄋ模┙?jīng)論證的通航限制要求,包括橋梁通航凈空高度和凈空寬度、橋孔通航狀況(單向通航、雙向通航或者禁止通航)、橋梁水域限制航速;
?。ㄎ澹蛄核蛩顠邷y圖、流速、流向與橋梁法線(xiàn)夾角等資料;
?。┢渌枰獔蟾娴男畔?。
第七條 橋梁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完善橋梁安全管理機制,維護橋梁助航標志和水上交通安全設施,排查整改橋梁安全隱患,并確保與通航安全相關(guān)的資金投入。
第八條 橋梁管理單位發(fā)現橋梁存在安全隱患影響通航安全時(shí),應當及時(shí)向過(guò)往船舶發(fā)出預警信息,采取應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機構和航道主管部門(mén)報告。
第九條 在橋梁水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氖虏稉?、水產(chǎn)養殖、水生作物種植;
?。ǘ┬略O渡口;
?。ㄈ┢渌械K橋梁或通航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 船舶航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斑M(jìn)入橋梁水域前,應當備車(chē),并對船舶主要航行設備、號燈、號型等進(jìn)行檢查,確保處于良好狀態(tài);
?。ǘ┐巴ㄟ^(guò)通航橋孔,應當保留足夠的高度,并與橋墩邊緣保持足夠的安全間距;
?。ㄈ┘訌娏送?,謹慎駕駛,使用安全航速;
?。ㄋ模┌l(fā)現橋梁水域助航標志等有異常情況,不能確保安全通過(guò)時(shí),不得強行通過(guò),并應當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同時(shí)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航道主管部門(mén)報告;
?。ㄎ澹┓?、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船舶在橋梁水域航行時(shí),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吩?;
?。ǘ┎⑴藕叫?;
?。ㄈ┑纛^、橫駛;
?。ㄋ模┐┰浇綐蚩?;
?。ㄎ澹┖叫性囼灒ㄖ鳈C負荷試驗除外);
?。┢渌绊憳蛄核蛲ê桨踩男袨?。
第十二條 除緊急情況外,任何船舶不得在橋梁水域內錨泊。
船舶因緊急情況在橋梁水域錨泊時(shí),應當立即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按照規定顯示信號,用甚高頻等方式通報船舶動(dòng)態(tài),并采取有效措施盡快駛離橋梁水域。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船舶不得通過(guò)橋梁水域:
?。ㄒ唬┠芤?jiàn)度低于規定要求時(shí);
?。ǘ╋L(fēng)力達到限制通航的風(fēng)力等級時(shí);
?。ㄈ┝魉龠_到限制通航的速度時(shí);
?。ㄋ模蛄核虬l(fā)生事故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時(shí)。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發(fā)布通航預警信息。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在內河橋梁水域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在內河橋梁水域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在海域橋梁水域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關(guān)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海事管理機構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mén)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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