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控制傳染源是關(guān)鍵。2月4日,廣東出臺疫情防控應急執法指導意見(jiàn),對干擾防控等行為的執法作出要求。廣東警方迅速行動(dòng),5日立案偵查了一批瞞報病情、拒絕隔離的案例。
深圳警方5日連續通報的兩起案例中,其中一例的當事人范某已經(jīng)64歲,今年1月21日,她與丈夫鄒某從湖北省武漢市乘坐火車(chē)到深圳探親。到達深圳后,范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多次前往當地醫院就診。但在就診過(guò)程中,她始終隱瞞從疫情發(fā)生地來(lái)深的事實(shí)。
1月26日,范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在接受救治時(shí),她繼續隱瞞了從疫情發(fā)生地來(lái)深的事實(shí)。
警方還查明,范某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在人員聚集的公共場(chǎng)所停留過(guò)程中,均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
另一例當事人為38歲的阮某,今年1月26日,他從湖北省潛江市自駕返回深圳市龍崗區。
1月27日上午,阮某在社區工作人員要求下簽訂了《居家隔離承諾書(shū)》??伤麉s不遵守居家隔離和每日測量報告體溫等要求,連續多日外出,故意隱瞞真實(shí)行程和活動(dòng),且對自己已有發(fā)熱咳嗽等癥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fǎng)人員。
2月3日,阮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隔離收治,其家人也被送至指定隔離場(chǎng)所觀(guān)察。
2月4日,深圳警方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范某和阮某立案偵查。
法條
范某和阮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造成嚴重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相關(guān)內容,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wú)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為過(guò)失犯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阮某簽訂了《居家隔離承諾書(shū)》卻不遵守,且刻意隱瞞病情,其行為還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四款: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lèi)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